4008云顶集团

X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
安徽省4008云顶集团集团

中国4008云顶集团集团 20

安徽企业 100

协同办公正台 | 您是登录的第165658名网民

【以案释纪】退休后通过原监管工具为他人谋利并收钱如何定性

宣布日期:2022-02-08 浏览次数:9339 宣布人:集团纪委

分享到:

【典范案例】

甲,中共党员,原为某市分担金融事情的副市长,2014年退休,乙为某私营融资企业老板,丙为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甲在任副市恒久间,曾在多个事项上为乙提供资助。2016年,应丙请托,甲向乙打招呼,资助丙从乙公司获得融资款2亿元,为此,丙送给甲200万元。

【不同意见】

关于甲收受该200万元性质应如何认定,有两种差别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已经退休,但其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原监管工具乙打招呼,资助第三人丙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甲保存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私企老板打招呼为第三人丙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但凭据目前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划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甲收受丙200万元的行为无法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甲的行为应凭据违反廉洁纪律进行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离职的国家事情人员只能通过其他国家事情人员的职务行为,才华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状表述为,“国家事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事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事情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事情人员职权或者职位形成的便当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事情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的国家事情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事情人员原职权或者职位形成的便当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划定治罪处分”。

在离职的国家事情人员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如何理解刑法条文中提到的“实施前款行为”?由于离职的国家事情人员自身已经不具备职务,因此,“前款行为”显然是指“利用该国家事情人员职权或者职位形成的便当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事情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通过该国家事情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换言之,离职的国家事情人员只有“通过其他国家事情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资助请托人谋利的,才可能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通过非国家事情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无法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司法解释对离职后接受利益输送的行为,在入罪条件上严苛谨慎

一般而言,非国家事情人员应离职的国家事情人员的请托为第三人谋利,大多是因为该国家事情人员在离职前曾利用职务便当为其提供过资助。因此,该情形可以简化为,非国家事情人员通过为第三人谋利的方法,适当“回报”国家事情人员在职时提供过的资助,从形式上看,确实保存权钱交易的基本轮廓。但司法解释对离职前谋利、离职后接受利益输送的行为,在入罪掌握上十分严格。2007年“两高”《关于治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划定,国家事情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凭据上述划定,国家事情人员离职后收受财物认定为受贿的,必须以“事先约定”为条件。2016年“两高”《关于治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将“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适当放宽了对事后收受行贿认定的门槛,但凭据起草者的解释,该条司法解释是指在职的国家事情人员事后收受财物的情形,关于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仍以“事先约定”作为认定受贿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关于离职的国家事情人员直接收受此强帐助过的非国家事情人员财物的,都要求以事先约定为前提,凭据该精神,纵然不考虑请托事项是否能够折算成财物,如果此前没有约定,非国家事情人员通过资助第三人变相“回报”国家事情人员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

三、在有限的条件下,关于具有显著利益输送性质的请托事项,可以认定为行贿犯法

如上文所述,关于一般请托事项,即便具备了权钱交易的轮廓,凭据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的划定,也不宜认定为行贿犯法。但如果非国家事情人员为第三人资助的事项并非一般的请托事项,而是有明显利益输送性质的行为,且该利益输送可以折算为具体金额,同时双方对此心知肚明,则可以将非国家事情人员视为行贿人,国家事情人员和第三人作为受贿犯法共犯。例如,上述争议案例中,如果丙是甲的特定关系人,乙凭据甲的要求借给丙1亿元资金供其使用两年,同时未收取任何利息,考虑到该行为利益输送性质很是明显,可将其认定为甲、丙配合收受乙给予的财物,在受贿数额上可以将同期银行贷款牢固利息作为认定参考。

在将上述情形直接认定为国家事情人员与第三人配合收受被请托的非国家事情人员财物时,还必须考虑非国家事情人员给予国家事情人员财物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离职前国家事情人员一经利用职权为该非国家事情人员提供过资助,凭据前文论述,在此种情形下,需要二人在离职前对“利益输送”有明确约定,才华认定为受贿犯法,不然不宜认定。第二种是国家事情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力为该非国家事情人员提供了资助,或者该非国家事情人员有具体的请托事项需要该国家事情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力资助,关于此类情形,已经切合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体而言,关于离职后的国家事情人员通过非国家事情人员为第三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在认定为受贿犯法时需要持很是审慎的态度,只有关于利益输送性质很是明显的情形,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具备认定为受贿犯法的可能。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19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