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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党员干部在组织生活中就谈话函询问题作说明应注意的五个方面

宣布日期:2019-12-02 浏览次数:17152 宣布人:集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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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是我们党增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党员干部中已形成共识 ,获得有效落实。但在实践中 ,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掌握。

一要掌握说明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划定 ,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应、巡视反响、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 ,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问题进行了划定 ,但工具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 ,未涉及普通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事情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一条划定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 ,将说明主体扩大到全体党员干部 ,即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 ,普通党员干部要在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 ,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不绝增强党内监督的制度设计。

二要掌握需要作说明的谈话函询类型。凭据《规则》第三十一条 ,说明的规模是本年度或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笔者认为 ,这里的“谈话函询”应指问题线索处理方法中的谈话函询 ,不包括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一般性谈话。因为问题线索大多来源于群众举报、巡视巡察反响、上级或其他部分移交 ,反应的问题群众关切、性质相对严重 ,涉嫌违纪甚至违法犯法 ,处理情况有须要通过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说明的方法 ,在一定规模内通告 ,既可以回应群众关切 ,也可以对受到不实反应的党员干部进行澄清 ,还可以让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再次受到教育 ,对其他参会同志进行警醒 ,一举多得。而一般性谈话要么性质轻微、不组成违纪违法 ,要么没有具体问题 ,故无需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说明。

三要掌握说明的内容。凭据《规则》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要凭据谈话函询结果 ,对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如果问题线索经过谈话函询确定反应不实 ,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保存问题的 ,要讲清楚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如果经谈话函询 ,确定保存违纪违法问题的 ,要在会上进行自我批评和作出检讨。同时 ,不管哪种情况 ,都须对谈话函询涉及问题、组织处理的或许历程、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而不可平常而谈或一言蔽之。

四要掌握领导干部加入双重组织生活的相关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 ,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加入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因此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在党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对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 ,也要在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 ,接受党组织和普通党员的监督。

五要掌握相关流程。纪检监察机关要实时按干部治理权限 ,梳理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情况 ,划分发送被谈话函询人、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党组织 ,须要时抄送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的督导组。被谈话函询人应提前准备 ,并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严肃认真进行说明;所在党组织和督导组应实时提醒、催促被谈话函询人把问题讲清楚、说透彻 ,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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