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云顶集团

X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
安徽省4008云顶集团集团

中国4008云顶集团集团 20

安徽企业 100

协同办公正台 | 您是登录的第165658名网民

【以案释纪】国有企业中“国家事情人员”寄义辨析

宣布日期:2019-09-05 浏览次数:13431 宣布人:集团纪委

分享到:


【典范案例】


万某,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条约聘用制业务员,2010年5月被派到该公司的江苏效劳办事情,代表A公司与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对接事情 。2014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万某因迷恋网络赌博欠下大宗赌债无法送还,遂利用担当A公司销售业务员卖力收款核账的职务之便,利用B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不背书”和A、B两个公司之间恒久差池账的治理漏洞,分多次从收取的货款中挪用票面金额总计1400余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私下通过其朋友资助贴现后用于网络赌博 。截至2019年1月17日,万某投案,对挪用的1400余万元资金分文未还 。


【不同意见】


A公司在2008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为国有资本占96.97%,民营资本占3.03%的国有控股企业,从2017年11月至今转为国有独资企业 。万某自2008年3月开始在A公司担当条约聘用制业务员,2013年8月与A公司签订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担当该公司业务员,劳动条约中写明万某的事情岗位为“治理”岗位 。岗位说明书中载明万某的事情职责包括卖力治理用户条约或订单的签订,产品发送和收款核账,确保按制定计划回款等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万某作为A公司条约聘用制业务员,其是否属于国家事情人员?


第一种看法认为:A公司向万某出具了委托授权书,万某的事情职责包括条约签订、产品发送和收款核账等,具有治理职责内容,属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王法院审理经济犯法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第一条划定的从事公务 。劳动条约书标明万某的事情岗位为“治理”岗位,属于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统领划定(试行)》(以下简称《统领划定》)第四条划定的“国有企业治理人员”,万某是国家事情人员,其组成挪用公款罪 。


第二种看法认为:万某在事情中虽具有一定的治理职权,但不属于《纪要》中第一条划定的“从事公务”;劳动条约书标明万某的事情岗位为“治理”岗位,但与《统领划定》中明确的“国有企业治理人员”保存较大的区别 。万某没有经过A公司委派及相关批准或研究决定程序,对其不可以“国家事情人员”论,因此万某不是国家事情人员,其组成挪用资金罪 。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理由有三 。


(一)万某所从事事情不切合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划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划定,本法所称国家事情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执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事情人员论 。


《纪要》第一条第(四)项划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治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体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治理国有工业的职务运动 。如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治理、监督国有工业等运动,属于从事公务 。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运动、技术效劳事情,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事情,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


万某作为A公司条约聘用制业务员,不具有《纪要》中明确的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治理人员或要害岗位人员身份 。虽然万某在事情中具有一定的治理职权,但其职权职责内容主要是凭据A公司销售部的安排,卖力联系产品发送并向B公司收款核账,其职权职责内容更多地体现为程序性和效劳性,所体现出来的“治理”“监督”国有工业的属性较弱,类似于《纪要》中明确的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行为的售货员、售票员,因此不可认定万某系从事公务 。


(二)对万某不可“以国家事情人员论”


凭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划定,国有公司中两种情形下可以以国家事情人员论,一是经委派后从事公务,二是其他依照执法从事公务 。依据《纪要》第一条第(二)项的划定,国有公司中要建立有效的委派,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具有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形式;第二是被委派人接受委派;第三,代表国有公司在非国有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治理等事情 。现有证据证实,万某到B公司对接事情是经过A公司销售部的口头安排派遣已往的,A公司内部没有任何委派的研究程序和相关书面文件,不具有委派的“形式”;万某的事情内容多为程序性和效劳性,不具有从事组织、领导、监督、治理国有资产等实质性的事情内容,因此对万某不可认定为依法委派 。并且,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治理事情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当不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治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治理事情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事情人员 。”综上,对万某不可“以国家事情人员论” 。


(三)万某不属于“国有企业治理人员”


第一种看法认为,A公司与万某之间签订的《劳动条约书》中标明万某的事情岗位为“治理”岗位,因此其属于《统领划定》第四条划定的“国有企业治理人员” 。笔者认为,认定国有企业治理人员,不但要看形式要件,更重要的是实质要件 。依据《统领划定》第四条第(三)项的划定,认定国有企业治理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两个实质要件,一是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二是需要从事领导、组织、治理、监督等运动 。在万某完全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第一种看法仅依据条约上“治理”岗位的形式就认定其为国有企业治理人员,忽略了问题的实质,有失偏颇 。


综上所述,万某作为A公司的条约聘用制业务员,其到江苏效劳办事情不可认定为“委派”,万某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执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领域,万某的事情内容多为程序性和效劳性,不具有监督、治理国有资产的实质性事情内容,不可认定其为国家事情人员或以国家事情人员论 。对万某挪用14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的行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6个月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19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