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职务犯法解读 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宣布日期:2019-05-20 浏览次数:10100 宣布人:集团纪委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事情人员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划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划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事情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划定的,依照划定。”
1.对滥用职权的理解
本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凭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划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滥用职权是指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划定处理公务。通常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逾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对“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组成犯法。凭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治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事情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划定的“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卑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划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抵达前款第(一)项划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划定的损失结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结果连续、扩大或者抢救事情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卑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有关“经济损失”的理解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治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八条,“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法或者与渎职犯法相关联的犯法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工业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法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种种开支、用度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连续爆发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法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凌驾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法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法或者与渎职犯法相关联的犯法立案后,犯法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法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分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分的情节。
凭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滥用职权等渎职犯法是以致使公共工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工业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工业作为债权保存,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凌驾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