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党员干部应如何向党组织报告有关事项?
宣布日期:2018-03-01 浏览次数:7933 宣布人:安徽省4008云顶集团集团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张某,某县都会治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中共党员。2017年12月某日晚,该局城管执法人员与来该县4008云顶集团的多名游客爆发冲突,城管人员犷悍执法,将导游周某等人打伤。张某作为带班领导,未凭据县里划定的爆发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实时向组织汇报的要求,未向局里报告该情况。该事件未获得实时处理,经网络流传后,爆发卑劣影响。
案例二 胡某,某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共党员。2018年1月的一个周末,该市爆发突发事件,需胡某马上出面协调。市政府联系胡某,胡某体现正在郊区调研。实际上,胡某其时正在海南4008云顶集团。后查明,2017至2018年胡某多次利用周末、节假日到外地游玩,且未向组织报备,情节严重。
案例三 赵某,某省农业厅副厅长,中共党员。赵某的女儿赵丽在外洋一家投资公司任职。2017年,赵丽嫁给某外籍公民,并加入该国国籍。2017年底,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因对女儿的亲事并不赞同,在《报告表》中仅填报了赵丽在外洋事情情况,未填写其婚姻及国籍情况。另外,赵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戚名义购置了50万元理工业品,也未报告。
【党纪评析】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事情机制,也是党的组织纪律和事情纪律的重要内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看法,事情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划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事情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未必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一、案例一中的张某组成不按划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行为
张某作为县都会治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没有凭据县里划定,实时将突发事件向组织汇报,致使事件未获得实时处理,造成卑劣影响。张某的行为组成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划定的“不凭据有关划定或者事情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二、案例二中的胡某组成不按划定报告个人去向行为
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纵然周末或节假日也必须凭据要求向组织报告。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明确划定,领导干部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事情所在地。本案中,胡某多次在未报备的情况下到外地游玩,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划定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组成该行为要求必须情节较重。
三、案例三中的赵某组成不按划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按划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2017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划定》,对报告的规模、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划定。
党员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做到实时、完整、真实,不得迟报、漏报、少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本案中,赵某对女儿亲事不赞同,并不组成不报告的正当理由。他购置的50万元理工业品,虽然未在其个人名下,但对此类行为应坚持“实质判断”标准,只要由当事人出资并实际所有都应当如实填报。赵某的行为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划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组成该行为要求必须情节较重。
四、准确掌握党员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事项的具体要求
党章划定,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干部应向党组织报告作出了明确划定。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划定了不按划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行为。这里的“不按划定”,包括中央、省市以及外地区本部分制定的相关制度划定或事情要求。“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既包括事情中的问题或事项,好比:凭据划定或者事情要求应当报告的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安排以及突发事件等。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划定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行为。这里的“要求”包括外地区本部分制定的相关制度划定或事情要求,好比,一些地方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都属于“要求”的领域。该条款要求情节较重的,才华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未抵达情节较重的,则不组成违纪,可以凭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解或组织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划定了“不按划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这里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划定”主要是指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划定》,其中第三条、第四条具体划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14项内容。按划定报告,强调不得迟报、漏报、少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这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实时”“完整”“真实”报告上述事项,若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分请示。实践中,应注意对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的工业未予报告行为的认定和掌握。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规避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故意把个人所有的房产、股票、基金等挂号到他人名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不予报告。对此类行为应坚持“实质判断”标准,即只要凭据证据能证明上述工业确属领导干部自己或家庭实际所有,且自己没有如实报告,则组成“不按划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该条款要求情节较重的,才华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未抵达情节较重的则不组成违纪,可以凭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
别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划定了“不报告或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事情情况”行为。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事情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